李东生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图)

发布于:2009-12-26 16:23 0条评论 来源:中新网

资料图片:李东生。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决定,接受李东生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确认。

  李东生不久前由中宣部副部长调任公安部党委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编辑: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