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获救助 民政部门发定期补助

发布于:2009-12-19 10:13 0条评论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民政部发布《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经申请后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民政部介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具体指的是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符合条件的,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其相关待遇将被终止。

[编辑:袁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