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近日出台。《标准》规定,阜阳市民只要发送3次淫秽信息,就将面临5天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相关报道见10版)
法律条文都存在大量原则性、概括性、笼统性的条款,有些用词有意规避定量、准确和具体,只在定性方面把握。
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不能穷尽千变万化的情景,倘若具体到每一细节,其结果必然是削足适履。这也是法律赋予执法者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
比如,《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有两处模糊的地方,一是“多次”,二是“情节较重”。这不是法律的疏忽所致,而是留有执法空间。而《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将“多次”定量为“三次”,并取消了“情节较重”的规定,将罚款的“或”变成了“并”。如果说这种“细化”是便于操作的需要,那么,在最应该细化什么是淫秽短信的标准上却语焉不详,不得不令人揣测其背后动机。
诚然,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应有处罚。然而,行为人的动机是多样的,偶尔开开玩笑也是人之常情。而且,承担违背法律后果的责任,衡量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与行为方式无关。报道说,阜阳公安局出台《细化标准》,旨在规范民警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民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过宽。这更难自圆其说了。最为关键的,到底是“淫秽”还是“黄段子”,到底是“搞笑”还是“骚扰”,却没有“细化”,岂不扩大了民警的自由裁量权,给权力留下了寻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