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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近日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于是乎,耳边又响起了一阵热烈掌声。新闻刚挂上网站,就有“快枪手”表态:“对假唱者绳之以法,好!”
此情此景,简直让人不知今夕何年。要说这是“假唱禁令”刚出台,来点欢呼声还有些道理。可明明规定出台有年,现在不过是重新修订,怎么有人就可以不分时间场合、照例鼓掌伺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从1997年至今,分别修改或修订已不下三次。2005年版及2008年7月的修订版《管理条例》,均于第二十九条对假唱作出禁止性规定。实施细则方面,2005年版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内容和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没有任何区别。
这说明了什么?其一,国家明文禁止假唱,并非始于今日,而是已经实施三年多时间了;其二,征求意见稿是对2005年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且修订内容和假唱无关。具体来讲,主要是依照最新《管理条例》内容(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相应调整,但不仅限于此,有兴趣者可以自行翻查对比——既然如此,欢呼雀跃者也就白白浪费了表情。
那么,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又是如何?这三年多来,演艺界的假唱、假演奏现象是否因为禁令出台而有所收敛?答案很明确,没有。那些对口型的歌手,依然很投入地在假装演唱;那些被揪出的假唱者,依旧不断地喊冤:大家都这样,干吗就盯着我?这几年来,又有谁听说有明星因为假唱被惩戒?还是没有。我们只看到,假唱已成习惯,而且招数层出不穷,比如在无数人眼前,前台站着形象颇佳的表演者,后台却有人帮忙唱歌——有些还是播放录音!念及于此,那些掌声恐怕只会让人觉得更加刺耳。
假唱和假烟假酒假钞一样,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可如此行径,由于是一种“普遍现象”,居然不少人公然为之辩护。2002年,崔健发起过一场“真唱运动”,当时就有些歌手站出来反对,其中有人声称“这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歌手不自重,正是假唱猖獗的原因之一。另一因素,则在于为假唱提供“表演”舞台者。事实上,不管是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性演出,主办机构都默许甚至鼓励假唱。形形色色的联欢晚会、大型演唱会,说白了不过是假唱大汇演。
这也意味着,就目前情形来看,杜绝假唱不能寄望于一纸禁令。或者说,只对营业性演出下狠招,难以彻底遏制假唱现象。在这个问题上,有关部门恐怕还得加把劲才是。况且,假唱经常不仅是为了“听上去更美”,往往还有着某种“全局性考虑”(类似于“延时直播”的作用),就此而言,假唱仍然不会在短期内销声匿迹。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装出一副很乐观的样子? (作者:魏英杰 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