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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龙贵:疑似“假唱”的假唱禁令

  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日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52版)

  假唱侵犯了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因此,从法律层面对其加以整治,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从这个规定来看,它的意义似乎也仅止于此。因为这个规定把演出分成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禁止的仅是“营业性演出”的假唱行为。那么,显然非营业性演出是被许可的。实际上这在某种程度上,还使非营业性演出里的假唱获得了合法化身份。

  但假唱就是假唱,无论如何都让人无法容忍,它不会因为演出的性质有所区别。既然相关部门已认识到假唱的恶劣性,并不惜出台细则进行禁止,那为何还要区别内外,实施双重标准呢?换言之,相关部门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时,所依据的如果不是行为本身,而是它发生的环境,甚至仅仅是组织者的身份和级别,又如何体现对制度理性和制度尊严的尊重呢?

  其实公众最不能容忍的,恰恰是非营业性演出的假唱。因为非营业性演出往往有着动听的名义,观众欣赏的心态相对纯粹,假唱却恰恰侮辱了这份情感。譬如春晚,假唱多年,几乎可称之为“骨灰级”假唱,它却有一个冠冕的理由:“为了对全国人民负责”。而且非营业性演出并不能和公益性划上等号,光是春晚录像的版权,就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更不要说演员上春晚所获得的隐性利益———难道这样的假唱就光明正大吗?

  其实,营业性演出是最具自清功能的市场,它自身有一套惩治机制。一旦出现假唱,轻则演员名誉受损,重则观众倒戈。所以我们也经常能看到某演员痛心疾首地为假唱道歉。倒是非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一片空白,从没见过有演员因为这样的假唱而表示一点愧疚之意。原因很简单,因为观众甚至不知道应该向谁投诉。这次的“假唱禁令”抓小放大,显然也有“假唱”嫌疑。(作者:吴龙贵)

编辑:许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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