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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肉搜索的讨论,已经有些日子了,拥护和反对的双方,各执一词,都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来证明人肉搜索的是与非。
其实,在一个法治国家,除非特殊情景,比如在选举的时候,人们对于参选当事人的扒粪行为,像我们这样的人肉搜索,是不可想象的。尽管人肉搜索在某些情况下,有道德的理由,但毕竟近似于一种私刑行为,对做了坏事、不道德之事但却未能得到应有惩罚的人进行搜索,找出其正身,然后声讨或者骚扰,以实现网络民意中的正义,应该说很有民意基础。
但是这种行为,毕竟是一种非法或者说破坏法制之举。严格来讲,司法体系以外的人,无论是否人多势众,都没有权力和资格自行执法。况且,这种人肉搜索,很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或者诬陷好人,或者打探人家隐私。总之,如果听凭其泛滥,而且人人乐此不疲,公民的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害,为进一步作奸犯科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应该承认的是,随着网络的出现,公众有了更多的意见表达平台,个人意见也能迅即地反射到网络之中,这是公民表达的一件幸事,而且国家领导人的一系列对网络民意的支持态度,也给予了网络表达更宽松的空间维度。有些时候,网上的揭露,往往成为弱势者申冤的唯一渠道,事情得到网民重视,爆炒起来,进而人肉搜索,在很多情况下,是正义得到申张的一个途径。
但是,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意见表达平台,就要求所有的网民更应该珍惜这样一个平台。尊重他人的隐私,其实就是尊重自己的隐私。笔者希望,能以法律之手,为“人肉搜索”框定一个不能触及的边界,这对于保护每个人的隐私,都同样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