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评论>正文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对“人肉搜索”持宽容的态度,还在于对其进行限制有可能侵犯言论自由。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形式很多,包括专业媒体和个人发言的“自媒体”形式。言论自由不仅针对政府,也包括发表对社会和他人的意见,这就要求先了解、公开他人有关信息。如对社会某些不良道德和风气批评,就可通过“人肉搜索”了解其个人信息。

      著名信息法学者周汉华教授认为,“个人已经公开的信息还具有‘战略性资源’的作用,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

      我国刑法修正案可能新增加的两个罪名,并不是针对“人肉搜索”,而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其他人非法获取上述信息两类。这与“人肉搜索”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上述单位人员事实上依照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对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泄密行为违背了诚信和职业道德,而且有滥用职权之嫌;二是涉及的个人信息内容存在隐私的可能性较大,但甄别哪些是隐私又极其困难;三是容易大批量泄露个人信息,危害后果相对严重。但即便如此,上述行为的整体危害性在犯罪行为中也是较小的,将最高刑定为三年,与侵犯类似权利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最高刑为一年相比,处罚过重。

     刑法不是万能的,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能侵犯个人自由而导致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顾此失彼。因此,出入人罪之事当特别慎重。如黑社会犯罪,如果入罪的标准过低,就容易侵犯结社自由;政治性犯罪入罪的标准过低,容易侵犯政治权利。动辄用入罪的方法打击那些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误解了刑法作为社会秩序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这让我们想起了古代的“弃灰于市罪”和1997年以前曾经有过的“流氓罪”。
   (高一飞)

编辑:刘瑛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点击进入金鹰新闻
图片】【湖南】【国内】【社会】【国际】【评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