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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与性别无关

       不久前,成都某公司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的女员工交往遭到拒绝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隔壁办公室的同事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该经理被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
    
      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从道德的谴责到法律的惩罚,从经济赔偿升级到处以刑罚,“性骚扰”越走越远,愈演愈烈。
     
      性骚扰,是个敏感的话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且模糊的概念。最早提出“性骚扰”概念的是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她认为:“性在女权论中的地位如同劳动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一样,这是人类拥有的最宝贵的两样东西,但也是人们经常侵犯的两种东西。”
    
      “性骚扰”的帽子似乎从一开始就扣在男性的头上,从保护女性所处弱势群体的角度这能被理解。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男女平等从话语走向行动,“性骚扰”已经不是女性的专利。在一些职业场所和歌舞厅、高级饭店、旅馆等社会场所,存在着不少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现象。在一些高级饭店,男性也会被类似‘是否接受特殊服务’等电话骚扰。云南省曾经也出现岳母在女婿酒后,将其强奸的案例。其实,男人遭受性骚扰也不是什么新现象。有个中国人比较熟悉词形容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勾引”。
         
      有时候发生“性骚扰”确实也不是一方的错。一些男性认为,现在女性的穿着越来越露、不够检点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男性的性骚扰,在某种程度上就可说是勾引犯罪。虽然穿衣打扮本是个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但是女性暴露的敏感区域不可避免的引起了男性的生理反应。这成了“性骚扰”的盲点和边缘问题。男人有时也不得不感叹:不是我的错,都是荷尔蒙惹的祸。
   
      关于性骚扰还有一个更为边缘的问题:同性间的性骚扰。2004年9月,成都某公司青年男司机因无法忍受六旬男老板强迫拥抱、亲吻甚至接触私隐部位,将其告上法庭。这是我国首例同性间性骚扰案。最后,法庭以侵犯公民人格权为由,判决六旬翁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这一判决的最大价值在于:它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首次确认了同性间性骚扰也成立。但这只是特例,并没有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对同性“性骚扰”予以裁定。
      
      虽然同是性骚扰,但是法庭判决的依据却不相同,有时候甚至无从判决。归根到底,是因法律对性骚扰没有权威而合理的界定。其中要认识清楚的重要一点就是,性骚扰与性别无关。
                                                                

金鹰网见习评论员 廖闽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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