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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座罚款”是权力绑架了道德

    “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这是7月2日河南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接受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一项内容。草案一经公布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公共场所给老弱病残孕让座,这是社会基本道德,早已深入人心,成为大多数人具备的传统美德。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中依然存在少数屁股犹如钉在板凳上,不愿主动让座的铁石心肠者,地方政府以法律条文规定“不让座罚款”旨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这一出发点无疑是善意的。但是,这一举措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能否取得预想之效果,又是否真正彰显了社会文明呢?

    “不让座罚款”在历史上有过先例,50年代美国南部部分州规定黑人不给白人让座要罚款10元。当时,一位名叫罗莎-帕克斯的黑人女缝工因拒不让座被捕,引发了美国黑人发起抵制公共汽车运动。虽然这是美国种族歧视政策下的一个导火线,但是这也说明乘坐公交先来先占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而让座只是一种道德规范,以法律之绳约束道德,势必不可取,不合理,也违背了社会文明发展进程。

    让座作为一种社会美德,是个人自身涵养的外在表现。让与不让,都只是利人与否,而非损人与否的问题。乘客购票上车,就拥有先来先占,乘坐空位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不分年龄、职位、种族的,所以,让座是将自己所有的权益赠送他人的行为,自然应出于主观意愿。即便不愿意出让,也没有损害他人权益,何以要被罚款呢?政府行为尽管是出于好意,也不能不考虑方式的可行性问题,不但要合理合法,更要合乎民心,取之有道。也许换一种方式,而非强制性的规定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据了解,2001年,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曾在有人售票的4条公交线路上发起了让座有奖活动,市民自觉性很高,活动很快便结束了。

    如果郑州 “不让座罚款”这一规定通过审议并付诸实施,那将是少数政府官员用权利绑架了道德,就如给公众原本出自真心的美德套上了项圈。这非但不能让那部分拒绝让座的人从真心地意识到让座这一美德的内涵,还会适得其反,引发消极抵抗情绪。

    政府要实现老弱病残孕公交有座这一民生之事,恐怕还得通过提高自身的行政能力,改善公交系统,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不让亦有座,岂不两全齐美,悠哉,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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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网见习评论员:廖闽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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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袁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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