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为朋友帮忙收感谢费40多万元受贿案开审

发布于:2010-05-30 14:20 0条评论 来源: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5月25日,遵义中院开庭审理原绥阳县副县长曹正刚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9年12月,曹正刚在历任绥阳县工业经济局局长、绥阳县经贸局局长、绥阳县工商联会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具体负责国企改革、资源勘探的领导、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单独收受他人现金35.5万元,与他人共同收受现金1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曹正刚,大学文化,捕前系绥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初,曹正刚在担任绥阳县经贸局局长期间,帮助广东人林某与绥阳县经贸局签订了融资租赁绥阳县水泥厂的合同,林某为表达感谢并赢得曹正刚更多“支持”,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先后数次给曹送钱28万元。

  2002年3月,绥阳县人刘某想购买原县工业经济局办公楼用于房地产开发,曹正刚和该局杨远华、文捷(后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刘某以72万元的价格顺利竞购,曹亦从刘某送予3人的10万元好处费中分得4万元。此外,曹正刚还数次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感谢费”75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曹正刚对指控的部分受贿款项提出了异议。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编辑:罗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