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30万拍得房屋竟“为人作嫁” 13年无法入住

发布于:2010-02-12 08:31 0条评论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到底是谁的错

  宋利敏告诉记者,事实上,开发公司和服务处都不是这14间门市房的所有权人。因为门市房的地皮属于服务处,服务处将其租给了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又租给了康乐宫,康乐宫在承租期间委托邢台二建垫资建房。门市房建成后,康乐宫拒付工程款,此案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将门市房拍卖,用于支付工程款,而宋利敏通过竞拍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这些门市房真正的出资人只有我,理应由我来获得应有的产权。”

  而服务处则认为,根据106号判决,他们和开发公司的承租合同已经解除,14间门市房由服务处出款收回。但后来迟迟得不到执行,是因为法院违法对这些门市房进行了拍卖。“14间临街门市房的土地使用权,我局依法享有。桥西法院在拍卖委托合同书‘拍卖物名称’一栏中写道:‘康乐宫14间门市房的所有权(中兴路55号)’,不知法院作出此种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服务处称,开发公司将场地转租给康乐宫,他们对此毫不知情,开发公司与康乐宫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无效的,至于康乐宫同建筑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不能通过拍卖本不属于他们的房产来解决。“桥西法院擅自拍卖14间门市房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所有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拍卖行为不但无效,而且还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服务处认为,即使要追认这一拍卖行为合法有效的话,拍卖的30万元价款也理应归服务处所有,由服务处支付建筑队的施工费用,法院根本无权处分这30万元价款。

  而宋利敏的代理律师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房产被法院委托拍卖前,法院是依法征询过文化局服务处意见的,文化局服务处明确表示不买,法院才委托拍卖行进行的公开拍卖。

  1999年1月20日,河北电视台新闻广角栏目以“拍卖岂能儿戏”为题,报道了邢台市康乐宫14间门市房拍卖一事。邢台市桥西区委督查室对此进行了解,桥西法院回复称,拍卖行为是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进行,合法有效。

  2010年2月3日,宋利敏诉河北省拍卖总行邢台拍卖行、邢台市亚泰家具城、邢台市文化局服务处房产拍卖纠纷案件再次开庭。宋利敏提出,要求拍卖行和亚泰家具城以及文化局服务处三方共同履行交付房产义务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拍卖行在庭审中再次重申其拍卖行为系受法院委托,并且已经完成拍卖的全部程序,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程序瑕疵,交付房产的义务不该由其完成,所以拍卖行不应承担责任。

  家具城称,其占有和使用诉争房产时,依据于文化局服务处的承租合同,并且支付了合理的租金,不存在过错,而且不知道诉争房产被查封和拍卖的事实,其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认为,拍卖行在拍卖成交后,没有及时将标的房产移交给买受人原告,也未向原告提交与拍卖房产相关的审批手续,使得原告无法完成过户,致使房产在没有交付原告的前提下,被文化局服务处和亚泰家具城占有和使用,其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而作为承租人的亚泰家具城,其占有和使用的房产是在被法院查封状态下完成的,其与服务处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交付租金行为是串通损害原告权益的,因此,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我原本以为,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子应该是保险的,就拿出了毕生的积蓄,谁知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十几年了,30万元打了水漂,又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这到底是谁的错,我又该怎么办?”捧着手上厚厚的判决和裁定书,宋利敏无所适从。(记者 王俊秀)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编辑:袁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