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怀孕遭辞退惹争议 公司称另有隐情

发布于:2009-06-17 08:55 0条评论 来源:武汉晚报 

  岱家山的李女士昨致电本报反映,去年7月,她应聘进湖北诺得胜制药公司做销售,7月底发现怀孕。10月,她收到公司辞退信,称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能胜任公司岗位”,她觉得公司是“欲加之罪”,目的是不想为其休产假。目前,她已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该公司负责人章经理解释,辞退李女士另有原因,有次领导检查,发现李在工作期间并没工作,批评教育了几句,李竟大吵大闹,而且当众辱骂领导,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李否认当众辱骂领导一事,称只是“辩解了几句”。

  华平律师事务所的邱华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除非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随意辞退。(记者 李芳)

[编辑:袁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