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夜不归宿女子要证明 盖章请求“难”住居委会

发布于:2009-05-18 11:51 0条评论 来源:大众日报  

  不久前,一女性居民来到所在居委会,要求居委会为她出具一份“证明”并盖章,证明她的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夫妻关系不和,以此作为申请离婚的“证据”。居委会工作人员以不熟悉其家庭情况为由婉拒了她的请求。“类似这样‘离谱’的盖章要求,隔三差五就能遇到,牵扯了我们很多精力。”5月11日,环翠区一居委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不能啥事都让居委会开证明。

  记者调查采访了一些居委会,发现这一问题并不是个案。在另一居委会,一外地租房户来到居委会办公室,称家人给他邮寄的物品,邮单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去领邮包时邮局要求居委会出证明,证明他就是邮包的接收者,并要注明发生一切问题由居委会承担责任。不掌握出租户具体情况的工作人员表示无法为其开具这样的证明。“邮包就在眼前,可就是不能取走,他的焦急心情都能理解。但‘公章好盖责难当’,万一是冒领的,这个责任我们实在承担不起。”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说。

  居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力为居民出具证明?其有权出具哪些证明?记者为此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是我省城市居委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在居委会的职责界定中,我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居委会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地单位在生产、生活、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等项工作。”但有关居委会出具证明问题,《组织法》和《实施办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以及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出现,租住户、个体经营者的群体日益扩大,原来由政府和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服务性功能,已逐步向城市居民生活的社区转移。此外,一些相关部门为了图自己省事,也将许多应该由自己出具的证明推给了居委会。在多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居民到居委会要求盖章的事项越来越多。由于盖章事项多又没有明确界定,一些外省市的居委会利用盖章职权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时见诸媒体。因此,一些居委会工作人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并且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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