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双方均称无责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稳定事态发展。随后,又打电话找到高丽远在浙江打工的丈夫王鑫,并告知了让他难以置信的噩耗:高丽在家突然晕倒死亡了。
“我离开家的时候老伴身体还好好的,怎么可能就突然过去了呢?”接到电话后,王鑫顿时蒙了。随后,他简单收拾行李连忙往车站赶。
一路上,王鑫的大脑一片空白。待他跌跌撞撞赶回家后,屋外摆放着花圈,屋里坐满了亲朋好友,从儿子、女儿、儿媳悲痛欲绝的哭声中,他知道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悲伤之余,这个在部队受过多年教育、在村里当过多年村干部的王鑫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老伴是出于好心劝架被气死的,不管怎么说,骂人方肯定摆脱不了干系。
于是,王鑫就去找彭家交涉:“我老伴一个好端端的人,是被你们恶毒的话气死的,你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彭家说:“出了这个事情,我们只有表示同情。她是自己气死的,谁也没碰她。她要是不多管闲事,也不会发生这些事。我们没有责任,不会给一分钱。”
双方僵持不下,高丽也迟迟不能下葬。这将王鑫激怒了,王鑫几次欲找对方拼命,均被基层组织劝住,因而没有发生流血事件。后来,经过当地基层组织再三做工作,彭家才给付了6000元丧葬费,但这又怎能弥补王鑫丧妻之痛?
处理完老伴的后事,王鑫一病不起,终日以泪洗面,晚上也无法入睡。只要一闭上眼睛,老伴那和善的音容笑貌就在脑海里浮现。
3月15日,王鑫聘请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黄先元律师为代理人,书写诉状,将彭涛作为第一被告、周颖作为第二被告、程锈作为第三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2万余元。
5月15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平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该对高丽之死负责。诉讼中,双方争辩激烈。
原告王鑫诉称,我老伴生前身体一直很好,平时还能挑几桶水。老伴见周颖和程锈二人争吵,出于好心前去劝架,不想,周颖和其丈夫彭涛不但不领情,反而口无遮拦,骂我老伴多管闲事,骂我儿子不是男人。老伴忍受不了,被他们活活气死。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
被告彭涛夫妇辩称,吵架这种事谁都有过,可我们并没有动手打她。高老师有心脏病,应主动避免情绪激动,我们和别人发生争执,是不能预见语言刺激会导致人死亡的。况且,我们吵架和高老师无关,自己没有过错,对高老师的死,深表遗憾和同情,何况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6000元丧葬费,故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程锈则辩称,我当时只是问高老师,周颖住在什么地方,之后,我们为欠款发生争吵。高老师下来劝架是事实,可我并没有骂她,在场的其他邻居都可以证明,所以高老师的死亡跟我丝毫没有一点关系,我没有任何责任。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彭涛夫妇恶语骂人的行为,是导致高丽病发而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彭涛夫妇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应对高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再者,高丽是在劝架时死亡的,被告程锈作为受益人之一,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高丽被气死事件纯属偶然,对此类“气死人”应视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彭涛夫妇主观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
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几方各持不同的意见,加之有些事实还需进一步核实,法庭决定休庭改日再审。
吵架诱发死亡要赔偿
6月10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李家锋称,此案的关键是死者的死因是否是被告直接造成的,也就是常说的因果关系。查明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要查明因果关系,必须要注意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因果关系有其复杂性,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要查清各种原因对结果的影响,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要负责任及负什么样的责任。如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对正常人不会产生伤亡结果,但是对一个特异体人(如高血压患者)实施,就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结果,这样就不能否定行为人与死伤者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仍要负责任。
最后,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作出了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丽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属自己身体内部存在某种重大疾病隐患所致,被告的吵架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彭涛、周颖在对待处理债务及邻里纠纷过程中未尽谨慎、理智、谦让、团结友善的态度,却有意揭露别人的短处和隐私,对高丽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被告程锈虽未与高丽吵架,对高丽之死没有过错,但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法庭在调解无果后,当庭裁决由彭涛夫妇共同支付原告的死亡赔偿金等20.7万余元的10%,即2.07万元。程锈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费5000元。
7月30日,在法院送达判决书时,被告方找到法官要求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彭涛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4万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
8月20日,主审法官李家锋介绍说,该案赔偿费目前已全部兑现完毕。
“气死人”的法律后果
人们常说“气死人不偿命”,果真如此吗?8月22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向斌介绍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3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结合本案来看,彭涛夫妇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高丽倒地后,其停止辱骂,并主动施救、联系医院的行为中得以印证。因此,本案中的彭涛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彭涛夫妇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高丽死亡的诱因,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彭涛夫妇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高丽的身体,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影响了高丽的心情,诱发了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对于另一被告程锈,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不过,本案的最终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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