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长被指骚扰空姐遭厦航停飞十年(组图)

发布于:2008-09-22 10:00 0条评论 来源:东南新闻网

  【幻想】

  开个“恢复名誉大会”

  这十年,宫浩谋除了打官司、上访,就是在网上写文章,抒发心中不满。他写“我在厦航的日子”,文中说:“我在厦航挽救过几次一等事故,挽救过几架飞机几百个鲜活的生命!厦航怎么能这样对待我。”他写“控告信”,还在网上建立了一个自己的博客,以“海港商人”为名,倾诉自己这十年的辛酸经历。

  宫浩谋爱写诗,早在被停飞前,他就曾在报纸上发表过诗稿,在诗中,他说:“尽管有时,心很寂寞,心很茫然。似恍恍惚惚,悠悠远远,遥不可及的星火。”最近,因为最高院收下了他的申诉材料,他梦想着,有朝一日自己“沉冤得雪”,能开一个“恢复名誉大会”,又写了一篇近一万五千字的“在恢复名誉大会上的讲话稿”。

  他在讲稿中说:“我总是希望做最体面、最优秀、最单纯、最自然、最完美的人。就为了这个,我用人生最黄金的十年来进行交换,用十年时间等待、用十年时间斗争、用十年时间盼望和准备……在这个正式的为我恢复名誉的大会上,我将用我的泪,我的心,我的血,积攒并提炼的真人真事,与你们进行交换……十年啊,人的一生还能有几个十年。但是,我成功了,我终于等到了这么一天,这么一刻。我终于发现,我竟然不再是孤单和寂寞的了。我的坚忍,我的执着,终于有了回报。”

  历经十年的官司和上访,维权未果,但宫浩谋仍然坚持要 “讨个说法”。昨天,他对记者说:“有人说我犟,有人说我一根筋,我自己说这是执着。”

  【官司】

  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1999年被停飞后,宫浩谋先是起诉了空姐林芳,告她侵犯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是,林芳认为,自己遭受了骚扰,只是将宫浩谋的行为按正常的程序、正常的渠道向上级反映,属于正当行为,并没有侵犯其名誉权。此案历经两审,厦门中院最终判决驳回宫浩谋的诉求。法院认为,宫浩谋未能证明空姐林芳有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

  随后,宫浩谋又状告厦航,他认为自己与空姐林芳发生纠纷后,厦航没有经过调查,就对他作出了停飞的处理。宫浩谋说:“我跟空姐林芳只能说是纠纷,她说我骚扰她,没有证据,也没有证人。公司怎么能未经调查,根据她单方面的说法,就让我停飞?”但是,他状告厦航的官司历经两审,也还是败诉了。

  昨天,宫浩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已经向最高院提起申诉。按机长年薪100万元计算,十年前,他本来可以再飞20多年,这样他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2000多万元。因此,他在给最高院的申诉材料中,将索赔金额提高到6000多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2000万元和别墅被占用十年的损失费1660万元。

  【律师说法】

  是否性骚扰举证责任在空姐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宫浩谋诉空姐一案中,法院作出了实体判决,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规,法院受理该案件,就意味着认定被告确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事实。况且,空姐向上级控告飞行员性骚扰,就有责任证明性骚扰事实确实存在,否则岂不是冤枉好人?我认为,举证责任不应该由宫机长承担,如果说性骚扰的事实不存在,你要求他如何证明原本就不存在的事实?

  即使性骚扰确实存在,根据企业劳动纪律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为停飞,也要有经过公示明确的规章制度才能执行。当然,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已超过仲裁时效了。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沈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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