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堵住债务人恶意逃债之路

发布于:2008-08-18 10:11 0条评论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8日公布并施行。

  这一针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的批复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分配。

  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实践中一些企业故意遣散员工、转移账册,借所谓人去楼空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求债无门,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堵住这些债务人恶意逃债之路,迫使他们自觉回归到依法清算、依法了结既有法律关系、依法“死亡”的正途中来。 (作者: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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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袁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