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今日说法》报道: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男子捡钻戒扔掉被判赔4.6万元案有了最新进展:原被告判决后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一万元。
案件回放
王女士在一停车场丢失了一只钻戒,自称价值4.6万余元。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先生拾得了钻戒。张先生亦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辩称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在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张先生表示“法院这种判决让我蒙受冤屈。”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主人主观抛弃不要的东西,那这东西就算抛弃物,而由于自己不小心丢失的就是遗失物,张先生说,一个普通人怎么来判断自己捡到的东西,是别人不要的抛弃物,还是不小心丢掉的遗失物呢?对此参与审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肖小华接受《今日说法》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恐怕不太好判断,这个确实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界限,没有办法去判断。”
那么本案中谁又能来证明王小姐真的把这枚钻戒丢了,又恰巧被张先生捡的了呢。
肖小华法官说:“原告有购买戒指的发票,还有珠宝公司给他出具的证明,证明这枚戒指是真实的存在,是有价值的,原告在丢失之后,又及时的像公安机关报警,根据这些证据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告丢失的确实是这枚钻戒。”
对于被告张先生要赔偿4.6万元的判决结果,肖小华法官说:“从我们现有的目前的情况看,我们既不能认定说他扔了,也不能认定说他没扔,那么我们是基于物权法规定的,拾得人他有一个妥善保管的义务,从这个角度,再结合他所陈述的没有一个证据证实,从这两个角度综合来做出的裁决。”
如此看来,“捡”的动作让事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责任的承担者也由王小姐,变成了张先生本身,那么以后再碰上什么东西谁也不敢捡了,市民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这样判决以后那谁还敢捡啊,那肯定不敢了。”
“爱仍什么仍什么,肯定没人捡了,雷锋也就没了。”
遇到路边有东西,捡还是不捡这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现在却难倒了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法官给我们一个什么解释呢?
路边的东西检不捡?看下法官的回答----
路边的东西检不捡?肖小华在接受《今日说法》记者采访时回答:“我觉得不捡也挺好的,不捡丢的人会回来找的,你捡要看你捡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你捡了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你的行为是非常对的,你符合法律规定的,你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说你捡了想据为己有,那我劝你还是不要这么做。”
结局:判决未被执行,双方和解,王小姐说钱会捐出
最后,张先生和王女士在庭外达成了私下的和解----王小姐说:“我们达成了这个和解的意见,他赔偿1万元的现金,我觉得信物这个东西,它丢了就是丢了,是多少钱都买不来的,我之所以接受张先生赔偿1万块钱的做法,就是感觉到,他既然意识到他应该承担赔偿的这个责任,这就是最重要的,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我跟男朋友已经分手了,但是我会征求他的意见,把这笔钱捐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