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白雨)一中学教师将13万元补课费挪借他人做生意,近日被樊城区法院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经查,邹某系市内某中学老师。2006年12月,邹某的妹夫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邹某借钱。同年12月28日,邹某向个体老板马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利息4万元,并将该钱转借给妹夫。
一年后,妹夫未能还款。邹某遂从其保管的学生补课费中挪用公款13万元连同自己的1万元,通过转账还给马某。
2008年5月底,邹某借款将擅自挪用的13万元公款还齐。同年9月22日案发。
法院认为,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属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