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广东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对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日《广州日报》)
在时下经济不景气的语境下,广东省检察院出台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是扶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措施。但笔者的不同看法是,“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这一条值得商榷。
其一,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试想,涉嫌一般犯罪的企业高管等人员可不采用拘留、逮捕措施,而涉嫌一般犯罪的普通人就可以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这不是人为的制造法律上的不平等吗?进一步思考,“企业高管犯轻罪缓办”的画外音,是说在金融海啸情境下,将企业高管从执法对象中区别出来,但如此一来,却让其他群体产生在法律上的“相对剥夺感”。
其二,广东省检察院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中的涉及的“企业高管犯轻罪酌情暂缓查办”的法律问题,其实应当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因为只有人大才有立法权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前不久,公安部的官员表示说,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其实,这也是没有得到人大授权的部门主张。
因此,从正常法律秩序的建立与维护方面看,没有获得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批准,广东省检察院就公布企业高管“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意见”是违法的。纵然广东省检察院此举旨在最大程度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来间接促进社会的稳定,但前提必须是有足够的法理支持,或是受到立法机关的许可,否则,司法机关对法律权威任意“突破”,就会损害法律神圣的尊严,甚至会打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