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

发布于:2011-03-10 09:52 0条评论 来源:新华社

  集思广益汇聚民智,奏响科学民主强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这是一次次生动的民主实践——

  2010年10月,车船税法草案全文公布,共收到97295条意见,40封群众来信。根据公众的立法意见,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大修”,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调整。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车船税法,87%左右的车主名义税负不增加。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

  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全国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这部国家根本大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11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肩负着反映民意的重任。信春鹰指出:“只有反映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才有执行力。”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方式有序参与立法,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共有10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进入新世纪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变得更为常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

  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收到各方面意见19万余条,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

  2008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

  2009年,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人们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1.1万余条意见……

  人民大会堂里的每一项表决,都凝聚着亿万群众的意愿与智慧。体现着立法者对民意的珍视、对民主的尊重,更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见证。

  这是一个个迈向科学立法的足迹——

  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由于一条规定引起从未有过的激烈争论,导致草案未能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这次争论,成为法律草案“一审制”迈向“二审制”的契机。10多年后的立法法更是确立了“三审制”。

  此后,物权法历经5年8审,劳动合同法历经5年5审,社会保险法历经3年4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中国立法在快速增数后,开始逐渐转向注重质量的“精耕”立法时代。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各环节作出规定。朱景文说:“这是新世纪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标志。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度化、法制化,是实现立法由数量向质量转型的钥匙。”

  2005年,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吴志才,首次与国家最高立法工作机关负责人“面对面”。他给大家汇报每月“收支账本”后,建议将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这次“见面”实现了立法听证会制度的“零的突破”。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庄严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承诺,成就了法律草案公开由“常见”走向“常态”的跨步。

  信春鹰表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这不仅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这扇门不会关,只会越开越大。”

  这是一项项不懈探索的结晶——

  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1982年修宪均明确规定授权地方立法;90年代,又授权深圳等几个经济特区可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一个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的分级立法制由此确立。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天贵说,“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发展不平衡。授权地方立法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还能体现地方特色。”为尊重和保障回族的饮食习惯,宁夏就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88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提出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设想。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的科学有计划立法的格局。“实行计划立法,可以使立法工作突出重点,使立法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

  与改革开放同行,折射时代变幻风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深深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又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顺利前进

  这是对时代变革的回应和引导——

  “农民工在外务工不担心了,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要实行全国统筹。”以农民工身份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康厚明说。

  康厚明已连续两年提交《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此有了回应。

  2亿多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也成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修法关注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系列法律的出台,为农民工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彰显了经济提速后对社会公平的追求,也折射出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与改革开放同行,与国家发展同步。我国的立法始终与时俱进,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回应,又引导社会向前发展。

  30多年前,在还没有中外合资企业时,中国的立法者大胆先行,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曾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宋汝棼说,整部法律只有15条,但它宣示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

  随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相继制定以及国务院相关条例的出台……在法制的保障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蓬勃发展。从改革开放到2010年9月,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10600亿美元。

  30多年来,“傻子瓜子”大红的包装袋上,一直印着一段邓小平语录:“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100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这段话不仅保护了年广久,也推动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起步。

  如今,非公经济的发展已经有更强大的法制保障:1988年,修宪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9年修宪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这是对社会发展的规范和支撑——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出现一股“下海”经商的热潮,既带来市场的活跃和经济的繁荣,也因其盲目性催生了大批非现代意义的“准公司”,甚至还出现了皮包公司、翻牌公司等“畸形儿”。

  实践亟待法律的跟进。1993年,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公司法应运而生。

  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一批市场经济大法的出台,推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在促进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要守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出台,改变了几千年只准“官管民”、不准“民告官”的历史传统。

  权力必须服从法律,依法行政日益深入人心。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字,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64万多件。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相继出台,奠定了依法行政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石,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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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