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世界上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在网络管理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从立法、执法、准入以及公民自我约束等渠道加强网络管理,在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网民的网络遨游权利。
新加坡早在1981年就开始制订一系列的电脑化与信息科技策略——全国电脑化蓝图,随后又出台全国信息科技蓝图、全联新加坡计划和IN2015蓝图,并投入巨资打造“智慧岛”。据统计,1996年,新加坡已有20万个互联网用户,2000年增加至120万个,2008年已超过242万个,相当于总人口的66.3%。然而,新加坡在大力推广互联网的同时,没有忘记加强对它的管理。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曾指出,新兴的网络媒体是极重要的战略阵地,对国家安全、社会、人心影响巨大,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新加坡对网络实行统一管理,但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有务实和灵活的一面,目的是促进网络健康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和社会。
首先,新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的立法及执法工作,将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政府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广播法》以及《互联网实务法则》等相关法律有机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和制止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利用网络来危害新国家安全的行为。新加坡《国内安全法》规定,政府有权逮捕任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煽动法》规定,任何行为、言论、出版或表达,只要含有对政府或司法不满,或在国民中煽动仇恨或种族之间制造对立等内容,均定为煽动罪。媒体发展管理局是政府机构,负责对互联网使用的管理,《广播法》授权媒体发展管理局审查任何传播媒体、互联网站以及电影、录像、电脑游戏和音乐等。2005年9月,3名新加坡青少年博客因在网上发布具有煽动性的种族主义言论,被以违反《煽动法》为由告上法庭,其中三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禁、罚款和其他指控。
其次,严格控制网站的创立及网络服务内容。新加坡《互联网实务法则》规定,所有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都为政府所有或有政府背景,并遵守媒体发展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操作准则。管理局有权命令供应商关闭被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国家防务、宗教和谐及社会公德的网站。互联网禁止出现以下内容: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或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引起人们痛恨和蔑视政府、激发对政府不满;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对种族或宗教团体进行抹黑和讥讽;在种族和宗教之间制造仇恨;提倡异端宗教或邪教仪式的内容;色情及猥亵内容;大肆渲染暴力、低俗色情和恐怖手法等。新政府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有义务协助政府删除或屏蔽任何被认为是危害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和谐等内容及网站,如不履行义务,供应商将被处以罚款,或者暂停营业执照。政府还鼓励服务供应商开发推广网络管理软件,协助用户过滤掉不适宜看到的内容。
为维护国家团结和稳定,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已屏蔽了100多个包含色情等内容的网站。此外,该局还要求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在以下情况必须注册:1.在新加坡注册的政治团体通过互联网以WWW方式提供网页者;2.在WWW上参与有关新加坡的政治和宗教讨论的用户团体或新闻组;3.为政治目的或宗教目的而提供网页的个人,以及由广管局通知其注册者;4.通过互联网络在新加坡销售的联机报纸,由广管局通知其注册者。
此外,加强公共教育,提高公民自觉过滤意识。新加坡政府认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长远之计在于加强公共教育,政府鼓励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帮助用户过滤掉不合适的内容。新政府1999年成立“互联网家长顾问组”,由政府出资举办培训班,帮助家长指导孩子安全上网。从2003年1月起,传媒发展局还设立了500万美元的互联网公共教育基金,用于研制开发有效的内容管理工具、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和鼓励安装绿色上网软件。(本报马尼拉7月28日电)

网瘾:未来我们的生活但愿不会这样。 作者:苏哈图
法国依法监管互联网
法国的互联网近十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全国约6500万人口中,已有近半人数成为互联网网民。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法国的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生活。法国政府对互联网的作用始终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普及推广,同时又以严格的法律对其进行管理。早在2006年,法国即通过了《信息社会法案》,旨在加强对互联网的“共同调控”,在给人们提供自由空间和人权自由的同时,充分保护网民的隐私权、著作权以及国家和个人的安全。
国际互联网管理专家庄振宏谈世界各国都在加强互联网治理
当各国政府都重视互联网的时候,对互联网的管制肯定会加强。而当形成社会规范,互联网管理步入正轨的时候,对互联网的管制会慢慢地放开。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如果谁想让今天的互联网回到20世纪80年代那个随意而为的互联网,我觉得已经不大现实了。今天的互联网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政府不管起来是不大可能的。
美国三管齐下监管互联网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3亿人口中就有2.11亿网民,普及率居世界首位。同时,美国有着当今世界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互联网监控和管制措施,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较良好的环境,进而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
监督非监控 全民共参与英国互联网监管疏而不漏
倡导行业自律和协调,监督而非监控,是英国网络监管的重要特点。在互联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层出不穷的形势下,1996年,由英国贸工部牵头,英国主要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城市警察署、内政部和互联网监察基金会四方面的代表,就如何进行网络管理进行了反复磋商讨论,签署了网络监管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其中“R3”分别代表分级、检举和责任。互联网监察基金会负责该协议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