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调查医保药品涨价 重整药品定价体系

发布于:2010-06-29 09:22 0条评论 来源:新民网

  2009版医保目录中,西药部分乙类药品有791个;中成药部分的乙类药品为833个,合计1624个。也就是说,可由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占全部目录的75%以上。正是这类药品价格的急涨,造成了“看病贵”的现状。

  2009年底基本药物制度出台后,类似的模式仍在延续——尽管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全部进入了基本医保的甲类药品目录,但该制度同时规定,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出台地方增补目录。而地方增补目录中的基本药物,不在国家发改委的政府定价范围之内。

  据统计,浙江省首批增补的基本药物就达150种,近国家版的一半;江苏省更是增补了292种,几乎是新增了一个国家版。“省内的区域差异很大,必须考虑到不同患者的经济条件和用药习惯。”江苏省卫生厅的人士如此解释。

  这样一来,药品就被分成了好几大类: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全国基本医保甲类目录药物、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全国基本医保乙类目录药品、非医保药品等,除了前两大类基本由政府定价外,其它几类药品的价格都有很大的市场化空间。

  除了前述1896种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各地发改委还拥有556种中西药的定价权。业内人士估计,被纳入政府定价的药品总数仅占市场上流通药品的20%,多数“天价药”都属于不由政府定价的那80%。

  事实上,由于政府对基本药物的价格管制比较严,上述那80%的药品就成为生产企业弥补利润损失的绝好途径。总部位于南京的一家大型医药集团人士告诉记者,江苏省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从投标环节开始就把药品的价格压得很低,企业濒临盈亏平衡点。“我们进基本药目录是为了企业的声誉以及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赚钱还得靠其它的药。”

  省级层面是关键

  在药品的价格监管体系中,政府定价一般由国家发改委具体执行,地方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的审核与备案;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也会制订零售指导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监督执行。

  看起来,国家发改委掌握了药品价格大权,但在操作中,省级层面才是关键。国家规定基本药物必须以省为单位招标,省级卫生、物价、人保等部门是政策的实际执行者,对药价的影响力也最大。

  对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天花板一样高的零售指导价格也很难有直接的威力。前述东部某省物价局人士解释,发改委的零售指导价肯定要高于所有地方的实际价格,这么做一是为了给原研药、优质药以政策倾斜,二是因为国家指导价必须考虑全国的情况,在有些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药品要从省城配送过去成本非常高,在确定零售价的时候也要为流通企业预留利润空间。

  更重要的是,由于目前各类药品的集中采购都在省级平台上进行,国家发改委在制订零售指导价时并没有基础数据,而必须依赖省级部门上报中标价格,或者是直接向生产企业征询生产成本。这就为省级层面抬高药价创造了有利条件。

  上述定价利益链条几乎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即生产企业虚报成本抬高定价,成为省级限价的基础,进而成为国家层面指导价格的参考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层面正在拟定新的政策。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不断铺开,与之相配套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正在紧锣密鼓起草之中。前一阵“天价芦笋片”等事件曝光后,国家发改委立即着手制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图理顺药品的定价和执行监管。

  业内普遍认为,由于定价环节中碎片化的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寻租空间,集中采购环节中“二次议价”等违规操作屡禁不止,且不论上述文件的科学合理性如何,即使出台也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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