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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应以最大限度允许摆摊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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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浙江近期施行的两部规范城市管理的法规,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城管执法:远离暴力才能回归民生之本》,解读了该法规中的某些“亮点”。笔者认为,要真正促使城管执法“优雅转身”,其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首先,要不要或者如何给流动摊贩划定经营场所?流动摊贩的特点在于机动性、灵活性,这也是出于趋利避害所需。倘若笼统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则未免有失宽泛,也没必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流动摊贩不占用房屋、水电等,有利于节约资源,相比可能造成的卫生清扫等费用,其经营成本乃至占用社会资源额度,实际上都低得多。

  故此,建议立法确定摊贩经营场所时不妨采用排除法,即以最大限度允许摆摊为常态,以划定个别特殊地区不得摆摊为例外。这些个别地区是否允许摆摊设点,则以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准。同时,可适当借助产权或经营单位自律管理模式,比如地铁站里如果不允许摆摊,可以通过地铁公司自行检查劝退,而无需劳城管出面。

  其次,如何化解摊贩经营方式可能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应当说,城管强力执法有时也能获得部分民意支持。比如街边租赁经营的商铺,可能希望取消门前的流动摊贩,以免影响自家生意;市民则对摊贩产生的卫生、噪音等问题有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城管就要一味取缔摊贩,而应当把相关工作做好,安抚相关利害关系人。

  城管既为综合性执法,就需要多管齐下。比如有的集贸市场管理混乱,费用繁多,甚至存在欺行霸市、收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如果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商贩租用正规的市场摊位。目前经常看到城管如何全面围堵制裁小贩,却很少见到城管治理个别摊贩“宰客”、行骗等行为的报道。

  大到城市行政管理,小到社区物业管理,都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但以人为本并不等于以“法人”为本。摊贩作为公民个体的营生权利理应予以呵护。所以,城管执法要想回归民生之本,还应“功夫在诗外”。(墨帅)

编辑:王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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