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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桥:商业贿赂与人情社会里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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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这份共11条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为媒体所着意渲染的“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实则并无新意。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已将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医生、教师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均被囊括在内。近两年来,栽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的医生和教师也时有所闻。对于执法者而言,在司法解释中突出“医生”和“教师”,更多的意涵在于确立打击重点而非解决适法难题。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难题”其实在《意见》的第10条,即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礼尚往来被普遍视为增进亲友关系的“润滑剂”,法律也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费孝通先生曾将传统的中国社会称为“熟人社会”。所谓“熟人好办事”,商业交易的评价标准并非基于陌生人之间的契约信赖,而是熟人之间的人情亲疏。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由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日渐清晰,市场经济也逐渐发育成熟,越来越多的交易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但“熟人社会”传统不会轻易退出,交易者之间以“馈赠”开道来完成彼此之间的“熟人化”就成了一个普遍的选择。即便是“贿赂”,通常也需要经过吃饭、K歌等形式,在完成“熟人化”之后才能进行。较之乡土社会的人情主要依赖于血缘,今天的人情已扩展到战友、同事、师生、朋友等多个层面。昔日呈“内聚”特质的人情今天已经有了不少“外向”的表征。潜伏在社会转型中的人情“贿赂”有时的确不那么好认定。

  当行贿人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民间风俗为由为其行为辩解,定罪还是不定罪的难题就产生了。面对这样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难题,《意见》所给出的也仅仅是一个分析思路,即从“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以及“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等四个方面来综合考虑。与其说这是对现行法律的一个“解释”,倒不如说这是对司法实践的一个“办案指导”。毫无疑问,难以具象的“意见”仍需要具体的司法官依循自己的“解释”,将之落实到具体的个案。

  要变人情社会为法治社会,就应当看到立法者的立法技术与司法者的执法手段及公众的法律意识之间存在的脱节。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委恐仍与执法中的“选择性打击”以及立法中条文的模糊难辩相关联。当立法不细、执法不严,人情社会中的法律边界也将随之淡化。我们虽不能期望中国的公众能够在较短时期内就对法律树立起宗教般的信仰,但我们可以通过公众对立法的参与和对司法的监督来推进立法的细化,强化执法的公平,进而让国人相信以法治为后盾的契约比人情更有效。

  显然,《意见》并没有为我们划出一条清晰的人情社会里的法律边界。立法和司法仍任重道远。(作者:王刚桥)

编辑:许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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