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涉嫖娼被拘状告警方 称未发生性行为

发布于:2009-04-01 15:55 0条评论 来源:都市快报

  核心提示:浙江缙云县一副局长涉嫌嫖娼,被拘留十日。副局长将警方告上法庭,称在桑拿后只做普通按摩,没有与服务员发生性行为。

插图 连诚

  昨天上午9点,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嫖娼争议案。

  原告:浙江省缙云县××局S副局长,1965年生,公务员。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2009年1月14日晚上,S副局长在杭州中山国际大酒店桑拿房里,被执行任务的湖滨派出所民警带走。警方认定S副局长嫖娼,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从看守所出来后,S副局长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焦点:

  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起诉书说:原告在桑拿后只做普通按摩,没有与服务员发生性行为……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只有一人,违反了执行搜查、检查公务时应该有两名以上干警同时在场的规定……原告认为,这个处罚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礼道歉。

  S副局长和他的律师坐在原告席上。

  被告席上坐着两名身着警服的民警,一个是上城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干事,一个是湖滨派出所教导员。

  案子争论的焦点有三点:

  1.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2.有没有谈及嫖资?

  3.在派出所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

  警方代理人向法庭申请,让证人出庭。

  主审法官和副审法官商量了一下,同意。

  5位证人依次走上证人席。

  5人全部是民警,其中3人当时参加了清查任务,2人是当时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

  证人证言

  再现当时一幕

  2009年1月14日晚,湖滨派出所3位民警例行检查中山国际大酒店桑拿中心。

  3位民警两男一女,检查前做了简单分工,女警去控制总服务台,防止服务员通风报信,2位男警,一人先去停车,一人上楼逐间检查包厢。

  负责检查包厢的民警姓周,25岁。

  他说,当他打开3号包厢门时,看到一男一女全裸,正在发生性行为,他当即喝止,并电话通知另外两个同事。看到民警出现,全裸的男女迅速分开,神色慌张,找衣服遮蔽身体。

  两个同事很快赶到,看到一对男女蹲在地上,男的只穿一条短裤,女的裹了一条浴巾。

  穿短裤的男人就是S副局长……

  听到这里,S副局长指着周警官大声喊:“根本没有三个警察,从头到尾我只见到他一个,我没有发生性行为,他一个人看到的,不是真的……”

  “还没到你发言。”法官打断S副局长。

  认定嫖娼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问周警官:“他们(指S副局长和女子)当时是什么姿势?”

  “男上女下,全身赤裸。”

  “这个场景几个人看到?”

  “就我一个人。他们分开穿衣服。我的同事很快赶到了。”

  “现场有没有查到避孕套?”

  “没有。”

  律师转头对法官说,抓现行的只有一个民警,没有找到避孕套,不能证明他们正在发生性关系。

  警方代理人拿出当事女子的笔录。笔录说:“没钱才这么做的,听说卖淫的话,客人会给500元,自己能拿200元……民警出现时很慌乱,避孕套不知道藏哪里了……”

  律师话锋一转:“即使发生了性行为,但没有支付嫖资,也不算嫖娼。”

  (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没有嫖资就不能认定为嫖娼。)

  警方代理人出示S副局长的笔录,上面有他的亲笔签名和手印。

  笔录中有这样一句话:“……没有谈价格,我想做完到总台结账就行了。”

  警方代理人说:“这说明他们心照不宣,没来得及给钱就被民警抓住,并不妨碍成立卖淫嫖娼行为。”

  律师语出惊人:“这份笔录是假的,有明显二次打印痕迹,要求法庭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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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芳]